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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计算机学院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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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学位的规定(试行)》(沪交研〔2024〕72号),结合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和学院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本细则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按照计算机学院相关学科成果要求执行。

第四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五条 学位论文是评定硕士、博士学术学位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是评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可通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科技奖励、行业标准、案例或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按照计算机学院相关学科成果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申请预答辩前,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GPA(具体课程、总学分、GPA要求详见本专业培养方案),通过资格考试、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开题、年度报告或年度考核,并满足学科规定的创新性成果要求。预答辩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预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院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应聘请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专业学位博士的预答辩小组原则上应当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预答辩小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生培养资质。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一名,需为正高级职称专家。博士生本人的导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年度考核评价和建议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二)预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学位申请人重点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2. 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评议并得出以下结论:

合格:提交评阅;

基本合格: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评阅;

不合格:全面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评阅,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三个月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参照《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密码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试行)》执行。实践成果评阅形式将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提交论文评阅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可选择国际评阅,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阅与答辩办法》执行。

第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应由学科统一组织。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并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满足学校和学院关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申请并通过答辩,逾期不再受理。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院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应聘请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培养资质。专业学位硕士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专家由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教师组成。对于需要校外专家、行业或者企业专家的场合,主要由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和导师负责邀请。

硕士学位答辩方式:

1.【集中毕业期的答辩】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应该在每年1月-2月对硕士研究生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集中答辩。每个场次建议不少于 5 人参加答辩,不少于 20%的末尾论文为重点审议论文或实践成果。

2.【非集中毕业期的答辩】对于非集中答辩时间段毕业的学生,建议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集中答辩。每个场次不少于 20%的论文为重点审议论文或实践成果。

针对重点审议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需要给出综合性的改进意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答辩日期起至少一周后,由导师所在研究所、研究院、中心组织1-2名专家进行重点审议,重点审议通过后可进行归档。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两人,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生培养资质,且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专家不超过两人。专业学位博士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学院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三)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建议硕士30分钟,博士45分钟);

2.学位申请人或者导师介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工作、评阅意见等情况;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四)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并通过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应在学院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答辩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本次毕业及学位申请)。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日期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时,博士学位应提出百分之十左右的申请人作为重点审议名单,一并报送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院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表、答辩决议书等学位归档材料原件至学院,学院定期将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复核决定。复核专家组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不少于一位为其他院(系)或者校外专家。复核专家须具有中立性,此前参与过该学位申请人既往学术评价的专家回避。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院要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组织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院需聘请专家组成听证会专家组,专家应具有中立性,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至少应包括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人、其他院(系)或者校外专家一人。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密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